一、征集對象
(一)各級各類高校應屆畢業生指根據國家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普通本科、高職(專科)等全日制公辦民辦學校當年畢業的學生。
(二)上述學校中,完成專業課程學習翌年畢業的畢業班學生納入征集范圍。其中,普通本科及以上畢業班學生,應當完成專業理論課程的學習與相關實習、畢業設計和論文答辯合格能夠提前畢業;高職(專科)畢業班學生,應當完成專業理論課程的學習并取得畢業規定所需學分,僅需再完成畢業實習即能夠畢業。
往屆畢業生不包括在各級各類學校應屆畢業生范圍
(三)征集的各級各類學校應屆畢業生以男性為主,女性應屆畢業生征集根據軍隊需要確定。
(四)高職(專科)應屆畢業生放寬到23歲,本科及以上應屆畢業生放寬到24歲。
二、優惠政策
(一)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應征入伍時享有“四個優先”:一是優先報名應征,二是優先體檢政審,三是優先審批定兵,四是優先安排使用。
(二)退役后入學優惠
1、公檢法機關定向招錄優先:退役后參加政法院校為公檢法系統定向崗位招生考試時,優先錄取。
2、免試或優惠升學:退役的高職(高專)畢業生可直接入讀成人本科;參加普通本科考試,享受招生計劃單列、考試成績單獨劃線、擇優錄取等政策,按30%比例錄取;報考碩士研究生初試總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試(指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
(三)就業安置優惠
1、被確定為預征對象的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離校時,就讀高校為其辦理《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并在備注欄注明“預征對象”字樣。在入學時已將戶口由原籍遷至就讀高校的預征對象,要將戶口遷回原籍。
2、入伍高校畢業生原就讀高校根據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或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核實的信息,對本校入伍畢業生進行登記備案,并作為其退出現役后辦理就業手續的依據。
3、入伍高校畢業生退出現役后,可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憑用人單位錄(聘)用手續,向原就讀高校再次申請辦理就業報到證。申請辦理就業報到證的期限從退出現役當年的12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
4、各地公安部門依據退出現役高校畢業生所持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為其辦理從原籍到工作所在地的戶口遷移手續。直轄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5、未能入伍的畢業生預征對象,可根據有關規定,向原就讀學校申請辦理就業改派手續,畢業生就業地公安部門憑畢業生所持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為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直轄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代償補償的標準、年限及方式
(一)標準:國家對每名高校畢業生每學年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的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每學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額實行補償或代償。高校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學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兩者就高的原則,實行補償或代償。
(二)年限:專升本畢業生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的年限,分別按照完成本科階段學習任務的實際時間計算。
(三)方式:國家對獲得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息資格的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畢業生,按照上述原則和金額,在高校畢業生入伍時,實行一次性補償或代償。
201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