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99www威尼斯學生綜合素質測評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綜合素質測評的宗旨是引導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促進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以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二條 綜合測評總分為100分,其中德育占20分,智育占65分,體育占10分,其它得分占5分,計分公式為:
綜合測評得分=德育得分+智育得分+體育得分+其它加分-扣分
第三條 綜合素質測評應實事求是,德育基本分根據學生德育測評等級確定,德育附加分、智育得分、體育得分、其它加分扣分嚴格按照舉證的事實進行評分,不得弄虛作假。
第四條 綜合測評一學年兩次,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分別測評,第三學期實踐課程并入第二學期進行測評。學年綜合測評按兩學期總分排定名次、確定等級,畢業生按在院期間各學期綜合測評總分排定名次、確定等級。綜合測評總分在前20%,等級為優秀;總分在前60%—20%,等級為良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并受過刑事處罰者以及道德敗壞者評定為“不合格”; “優秀”“良好”“不合格”以外的為“合格”。
第五條 綜合測評結果作為評定優秀個人、獎助學金的主要依據;優秀個人、獎助學金的評選,在學習成績等基本條件符合評選文件要求的情況下,優先授予綜合測評排名靠前的學生。
第六條 綜合測評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逐步實現對學生評估的科學化,對學生管理的規范化,促進學生思想教育與管理工作相統一。
第二章 德育得分
第七條 德育得分由基本分、附加分兩部分構成,其計分公式為:
德育得分=基本分+附加分
第八條 德育基本分滿分為16分,德育基本分根據學生德育測評等級確定,德育測評等級的A、B、C、D分別對應16、14、12、10分。
第九條 德育附加分與所獲德育基本分之和不超過20分,包括以下內容:
1、義務獻血一次加2分,每年以兩次為限;成為捐獻造血干細胞志愿者加4分。
2、拾金不昧,經認定,價金在500元以下,加0.5分;價金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加1分;價金在2000元以上,加2分;價金特別巨大,在社會產生積極影響的,經學生工作處、系黨總支認定,加3-5分。
3、宿舍衛生每獲得一次周優秀,宿舍所有成員加0.15分,其它宿舍榮譽稱號不加分,宿舍衛生成績以公寓科宿舍衛生檢查成績為準。
4、軍訓合格加1分,軍訓優秀學員加2分。
5、黨課培訓合格加0.5分,黨課培訓優秀學員加1分。團校培訓合格加0.5分,團校培訓優秀學員加1分。一學期內參加院級團校、系級團校不重復加分。
6、在青年志愿者活動中對社會和集體做出貢獻的同學酌情加0.2-0.5分。參加青年志愿活動加分由系青年志愿者協會每學期認定一次,報系綜合測評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加分。
7、敢于同不良現象作斗爭,表現突出經學生工作處、系黨總支認定的加5-10分。
第三章 智育得分
第十條 智育得分由基本分、附加分兩部分構成,其計分公式為:
智育得分=基本分+附加分
第十一條 智育基本分滿分為60分,智育基本分根據學生學習成績測定,首先計算出每位學生除體育課以外的必修課(含考查課)以學分數為權重的加權平均分,考察課優、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別折合為95分、85分、75分、65分、50分,智育基本分按下式計算:
第十二條 智育附加分與所獲智育基本分之和不超過65分,包括以下內容:
1、取得經有關部門認可的科研成果的第一作者(分/項)
國家級+20、 省部級+15 院級+10
其他作者得分為第一作者得分除以排名
2、在正式出版的報刊上發表的論文或作品的第一作者(分/篇)
北大核心期刊 +15 國家級期刊 +10 省級期刊 +5
全國性報刊 +5 地方部門報刊 +3
院級報刊 +1 系級報刊 +0.5
其他作者得分為第一作者得分除以排名
3、在學術論文(設計)評選、學科競賽中獲獎(分/篇)
級 別 名 次 |
國家級 |
省部級 |
院級 |
系級 |
一等 |
10 |
8 |
3 |
1 |
二等 |
8 |
5 |
2 |
0.8 |
三等 |
5 |
3 |
1 |
0.5 |
參與各類比賽未獲獎者加0.3,相同競賽不同級別不累加,取最高分
4、高等數學學位考試成績乘以0.02計入智育附加分。
5、通過國家大學英語考試四級后每學期均加2分,通過國家大學英語考試六級后每學期均加3分,四、六級得分不累加。
6、通過計算機Ⅰ級考試后每學期均加1分;通過計算機Ⅱ級考試后每學期均加2分;通過計算機Ⅲ級考試后每學期均加3分,不同等級得分不累加。
7、各專業證書加分由系綜合測評領導小組確定,獲得證書后每學期均授予相應綜合測評分。
8、一學期選修課(不含體育類選修課),按通過課程的加權平均分乘以0.05計入智育附加分;特殊情況未選上選修課的,選修課加權平均分按60分計。
第四章 體育得分
第十三條 體育得分由基本分、附加分兩部分構成,其計分公式為:
體育得分=基本分+附加分
第十四條 體育基本分滿分為8分,體育基本分根據體育課成績或體育達標的優、良、中、及格、不及格評為8、7、6、5、4等五個等級分。
第十五條 體育附加分與所獲體育基本分之和不超過10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參加各類體育競賽獎勵分
級 別 名 次 |
國家級比賽 |
省部級比賽 |
院級比賽 |
系級比賽 |
第一名(個人、集體) |
10 |
8 |
1.5 |
1 |
第二名(個人、集體) |
8 |
5 |
1.2 |
0.8 |
第三名(個人、集體) |
5 |
3 |
0.8 |
0.5 |
四至八名(個人、集體) |
3 |
2 |
0.5 |
0.3 |
2、參加院隊訓練達一學期者每人加2分。
3、參加學院運動會男子3000米及以上項目、女子1500米及以上項目能堅持達到終點者加0.3分。
4、同一項目不同得分不累計,取最高分。
第五章 其他加分項
第十六條 其它加分項與德智體分總和不超過100分,主要包括職務貢獻得分、參加文化藝術活動得分等內容。
第十七條 在院系團總支學生會、班級任職按以下方法計分:
1、院學生會主席、副主席加0-6分;院社團聯合會主席、副主席,系團總支副書記,系學生會主席、副主席,每人加0-5分,班長、團支書、院系團總支學生會各部部長每人加0-4分,院系團總支學生會各部副部長每人加0-3分,團支部班委會其它干部、院系團總支學生會干事每人加0-2分,宿舍長、課代表每人加0-1分。
2、學生公寓樓長每人加0-3分,學生公寓層長每人加0-2分。
3、院系社團協會、學生團體主要負責人加0-3分;學生刊物主要負責人加0-3分;社團組織成員加0-0.5分。
4、院團委學生會干部干事、各社團干部干事職務分由學院團委確定,系團總支學生會干部干事由系團總支確定,班級團支部、班委會干部職務分由輔導員確定,樓長、層長職務分由團委商公寓科確定。
5、兼任多項職務的學生干部按最高得分職位計分;任期不足一學期2/3時間者不計職務分;不履行工作職責、工作不合格者不計分;任期內有違紀行為者不計分。
第十八條 參加各類文藝活動加分標準如下:
1、參加各類文化藝術比賽(包括文娛表演類、演講辯論類、書畫攝影類等)獎勵分
級 別 名 次 |
國家級比賽 |
省部級比賽 |
院級比賽 |
系級比賽 |
第一名(個人、集體) |
5 |
4 |
1.5 |
1 |
第二名(個人、集體) |
4 |
3 |
1.2 |
0.8 |
第三名(個人、集體) |
3 |
2 |
0.8 |
0.5 |
2、擔任全院性大型文藝活動主持人的每次加2分,擔任系大型文藝演出節目主持人的每次加1.5分;在演講賽、辯論賽、詩歌朗誦會等活動中擔任主持人的每次加1分。
3、參加全院性文藝演出,主要演員每次記1分;參加系組織的大型文藝演出,主要演員每次加0.5分。
4、擔任全院性大型活動禮儀的每次加0.5分,擔任系大型活動禮儀的每次加0.3分。
5、同一項目多次獲獎的,取最高分,不累加。
第六章 扣分項
第十九條 因違反校規校紀,受留校察看、記過、嚴重警告、警告、通報批評處分的,分別扣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二十條 有早操缺勤、曠課等違紀行為但未受到紀律處分者,曠操一次扣0.1分,曠課一節扣0.3分。
第二十一條 有除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以外的違紀行為,但未達到處分層次者扣0.1-1分。
第七章 綜合測評的實施
第二十二條 學院成立綜合測評領導小組,由分管領導任組長,成員由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統一安排部署學生綜合測評工作。系部成立綜合測評領導小組,由黨總支書記任組長,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團總支書記、輔導員為組員,組織領導全系學生綜合測評工作。各班成立班級綜合測評實施小組,由輔導員任組長,組員由班長、團支書及部分班級學生組成,負責本班的綜合測評工作。
第二十三條 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在學生德育測評完成后進行,綜合素質測評程序如下:
1、學生填寫《9499www威尼斯綜合素質測評得分表》。
2、輔導員組織班級綜合測評小組審核學生綜合素質表,并依據《9499www威尼斯綜合素質測評辦法》對學生綜合素質予以評定。
3、公示。學生綜合素質測評成績應當在本班范圍內進行公示。對舉證不清或依據錯誤的應及時改正。
第二十四條 綜合測評備案。輔導員將《學生綜合測評統計表》報送系領導審批,經系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由系學生工作辦公室統一將所在系各班《學生綜合測評統計表》報送學生工作處備案。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綜合測評以班級為基本測評單位,一般于每學期開學兩周內完成。
第二十六條 綜合測評過程中,加分項目必須提供相應獎狀、證書等證明材料,不能提供證明者或無法得到證實的不加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包含的優秀事跡由個人申請,系綜合測評領導小組確定是否授予綜合測評得分。
第二十八條 測評得分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日制在校學生,自2013年9月開始實施。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